从人性的明与暗,论德性、法治、人权与正义(上学期)
      人性明暗并生,在新世纪的历史转折处,与理性边缘处,如何创生德性规范 (或称道德、公共伦理),开展意义人生?本课程透过麦金泰 (MacIntyre) 与哈贝马斯 (Habermas) 的论述,辨识西方道德演化的局限,引介中华文明的“人际性”主线,探讨新世代德性的三个方面: (1) 德性的“逆异化本质”:客观存在的世界(物质界、心理界、衍生界),无穷尽、无方向、也无价值可言,处于无穷衍生与异化之中,既支持也威胁人的生存。人求生存,必须不断消解这无穷威胁,即践行无穷的“逆”异化过程。宇宙冰寒混沌,并不赋“权”于人;人与世界、人与人交会对碰,生灭无常,在此根源处,人若以“责先于权、人即目的”的无条件承担,不断付诸行动,即可当下在“无穷、无方、无价”的世界中,自创出无穷生命价值与秩序,融摄客观世界的“无穷衍生与异化”,衡定客观存在于德性存在之中。此根源性的德性实践,是“逆异化”的核心力量,足以在冰寒混沌之中,为自由人生开拓必要的“德性空间”。 (2) 德性生于“人际性”:德性规范源自个体性、集体性,抑或由人际性启动?何者更能提升人性明处、消解人性暗处?从逆异化的根源处,生起“无条件承担”的实践行动,必然建基于人之间的根源共存性(即“人际性”-“仁”道的一个面向),这是人性最光明处。从人际性中生起的实践,是根源性德性实践。在人际性以外,其他如依赖形而上的断言、或经验理性的分析、或从某些预设前提下建构个人的同意(如罗尔斯(Rawls) 的“正义论”),祇能建立情境性、条件性规范,依这些规范的实践,是情境性德性实践;若情境条件不对应,则实践规范所衍生的变异性,往往盖过其“秩序性、价值性”;一旦失衡,人性即异化, 而下陷于自我主义、或独断主义、或虚无相对; 个人欲求无穷涌现,再无所谓对或错,以至权利掩盖责任、放任排斥互尊,社群将不断陷入张力与自耗之中。 (3) 德性对社会价值与制度的规范:以“人际性”去引导、规范“个体性”、丰富“集体性”,可强化根源性德性实践,但德性实践(人性之光明呈现),与“事实界”(物质界、心理界、衍生界)之中的法治、人权、正义等价值制度,看来并不同质;德性如何规范这些价值制度?若如实视之,凡实践必然介入客观世界、转化客观世界;根源性的“责先于权、人即目的”的德性实践(可延伸为责权相称、互动对等等规范),必深度渗透“事实界”中的社会价值与制度,足以优化各种情境性的,制度化的德性实践;若在异化洪流中下沉的社会价值与制度,能回归根源性德性实践之中的人际性方向、重建与之相涵的制度功能,将仍可以逆流而上,如火中凤凰般重生。

导     师 李绍强

导师简介
       李绍强先生,资深大律师,法学硕士,法学士,理学士。八十年代初加入香港律政司,主力处理刑事检控、上诉等工作。2011年仼满离职。法律以外,他专注哲学、文化议题的思考,专力研读波普尔(Sir Karl R. Popper, 1902-1994)哲学。八十年代初,跟随梁瑞明等诸先生,在香港能仁与新亚研究所,学习中西哲学。九十年代初拜会并就教于波普尔,后与友人合编《波柏爵士九十大寿庆祝文集》(田园书屋出版1992)。他不时在海内外院校,就法哲学议题作专题演讲。


课程编号641A

开课日期2017年09月23日

堂     数约15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