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通法的演化与现代社会(上学期)
      普通法的演化与现代社会 普通法法治,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一大成就。法治制度,即依据社会互动演化出的基本共识、凝聚成法律原则与条文,对社会进行规范性治理的制度。这些基本共识愈能深度反映人生的“互存本体性”, 则愈能形成公平有效的法律制度。普通法法治的演化,并不违背“责先于权”的互存性基础,可以开拓本体自由空间,并以互存性互动逻辑,公平规范各个体在此自由空间的责任与权利,可持续地满足各个体的欲求。 传统上的普通法法治,紧贴人们的最共通的存在经验,紧贴社会,在前卫与保守之间,审慎前行。普通法法治重视人行为的意图与后果、不看重动机、反对暴力,发展了“合责为权、权责并生、权责相称、互动对等、功能自由”等等法治原则,依衡平法来自我纠偏,自我优化,从而引导公法、民法、刑法的发展。 在当代社会,民主与人权不断突出其对社会管治的力度,跨法域的互动与张力增加﹔普通法能否与这些制度力量适当互动, 以协调各制度的有效运行与健康演化,很视乎法界人士能否深度应用反省理性,超越立场、鉴古知今、发挥创意。如何维持法治、民主与人权的良性互动,这是普通法面对的时代性挑战。

导     师 李绍强

导师简介
       李绍强先生,资深大律师,法学硕士,法学士,理学士。八十年代初加入香港律政司,主力处理刑事检控、上诉等工作。2011年任满离职。法律以外,他专注哲学、文化议题的思考,专力研读波普尔(Sir Karl R. Popper, 1902-1994)哲学。八十年代初,跟随梁瑞明等诸先生,在香港能仁与新亚研究所,学习中西哲学。九十年代初拜会并就教于波普尔,后与友人合编《波柏爵士九十大寿庆祝文集》(田园书屋出版1992)。他不时在海内外院校,就法哲学议题作专题演讲。


课程编号641A

开课日期2019年09月21日

堂     数约15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