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哲学︰自由范式与宪制治理的优化 (上学期)
本课程探讨下列议题︰自由主义的歧途;自由的两个范畴:功能自由与存在自由;存在自由维系宪制治理,产生功能自由。 1. 自由主义者对自由有误解:(a)自由空间自存而无穷﹔(b)满足个人欲求即自由(欲求自由),欲求满足愈多,即自由愈多; (c) 欲求不能满足,是因为外在的力量限制了欲求,故而打破外在限制即自由。 实则自由并非自存而无穷,满足欲求消耗自由空间的秩序,欲求并不能产生秩序,打破外限不产生自由。欲求的自由不是自由。 2. 功能自由的客观逻辑:自由空间并非自存而无穷,自由空间须从规律及人际秩序中产生。 自然界的规律可被发现,而给予人自由空间。 人生界的功能自由的产生不同:人们须通过“条件性责任”形成“条件性人际秩序”(法律与治理等秩序),“条件性人际秩序”产生功能自由空间。 3. 存在责任即自由︰要维持“条件性人际秩序”(功能自由),就须把“条件性责任”提升至“存在性责任”,即无条件责任。存在性责任的极致即存在自由,存在自由是功能自由的源头活水。 存在性责任的各种文明源流。 新儒学的启示︰天理、心能与存在自由。 4. 宪制治理基础的提升:从个体性欲求转型至人际性/存在性责任,强化责任法治、定向功能自由、责任人权、均衡民主;维持个体性与集体性功能互补,而非对立。 (a). 关于公共治理之一︰欲求主导的“选人民主”的危机; 治理权的主要危机︰投票循环、超限授权、少数主导、低效管治、欲求对立;“选人民主”的次级危机;欲求膨胀与单边主义。 (b). 关于公共治理之二︰以责任与理性建构“均衡 /选策民主”, 治理权危机的解决。


导     师 李绍强

导师简介
     李绍强先生,资深大律师,法学硕士,法学士,理学士。八十年代初加入香港律政司,法律以外,他专注法哲学议题的思考。曾跟随梁瑞明等诸先生,在香港能仁与新亚研究所,学习、旁听中西哲学。九十年代初拜会并就教于波普尔(Sir Karl Popper,1902-1994)。李先生不时在海内外院校,就法哲学议题作专题演讲。


课程编号642A

开课日期2021年10月09日

上课时间逢星期六 下午4:15-5:45

上课地点

堂     数约14堂

名     额

学     费$750

课程对象

学员自备